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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https://www.51jiuhuo.com 来源:金华日报 时间:2011/1/15 10:09:12 浏览:245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政策亮点:只有取得相关资格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2011年1月1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金华市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李荣进表示,《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

    据了解,目前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流向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走街串巷的小商贩上门回收或者通过生产厂家、销售商“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后,流入旧货市场,销售给低端消费者;二是拆解、处理,提取贵金属等原材料。

    《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李荣进介绍说,根据《管理条例》,只有依法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才可以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企业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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