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的两个要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分别予以了明确。
七种诽谤可以公诉
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可公诉
为了准确界定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正确适用公诉程序,解释列举了七种情形:(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林维说:“考虑到网络诽谤行为的匿名性、智能性和高度危害性,如果对于诽谤案件的公诉范围仍然过度限制,势必使得公民个人举证不能,因而无法充分保障自身权益,也无法实现社会秩序的良性维持。”林维认为,一方面要尊重公民自己提起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必须考虑到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合理适度地扩张公诉范围,完善信息网络诽谤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通过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及时对此类犯罪加以惩处,实现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和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维护。
司法解释对人们的话语权既保护也约束。解释对网络诽谤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诽谤信息转发500次可判刑系实证研究确定”、“举报部分内容失实但非故意不属诽谤罪”以及对“情节严重”也作了明确的界定,这充分显示了司法解释的公平公正,也是对“七条底线”的最好诠释。作为公民,我们都有话语权、言论自由,但是如果利用网络将这种话语权变成了报复、诬蔑、诽谤他人的阵地,必将对网络文明造成严重影响,给人民生活、社会安定带来严重影响。所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人们言论既是保护也是约束。
司法解释筑起网络诽谤犯罪新防线。网络文明、“七条底线”对全社会网民来说都应遵守,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净化网络环境,让网络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