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 年8 月24 日商务部第68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自2013 年5 月1 日起施行。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 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 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 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 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 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 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 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 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 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 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 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 年,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 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 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 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 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 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 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 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 年, 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 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 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 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 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