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北京高安屯垃圾场的垃圾使得运河水系受到污染。资料图片/新京报记者 韩萌 摄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27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本次环保法大修,环保公益诉讼、排污许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为何未写入草案?昨日,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对本次修改相关情况做了说明。据其介绍,环保公益诉讼之所以未入法,一方面源于现行环保法和相关单项法律均未涉及;另一方面,有关部门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环境公益诉讼
建议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早在草案面世前,有专家学者就提出,近年一些日趋成熟、行之有效的做法,如环保公益诉讼、排污许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应写入草案。昨日下午分组审议草案时,不少委员再次提出上述观点。
“在总体定位上,环保法应成为我国一项环境保护基本法。”邹萍委员说,根据国外立法经验,只有环保基本法才能规定国家的环境管理责任、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利。他建议,草案明确环境权属概念,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置公民环境生存权,完善环境权益民事诉讼制度。
“希望加上公益诉讼的条款。”全国人大代表蔡素玉说,草案在写入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制定公益诉讼的启动程序,例如“对不作为的单位和机关,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公益诉讼”。
汪光焘表示,“在现行环境保护法和相关单项法律中尚未涉及,有关部门也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对这些意见,我们建议进一步研究。”
排污许可制度
委员建议补充“排放许可制”
汪纪戎委员建议,草案在“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同时,补充“排放许可制度”。“理由是,总量控制,最终都要落实到排放源,就需要分配并许可;总量控制目前只是几个重点的污染物,对于一些行业污染物的排放,也还是需要通过许可来控制”。
汪光焘介绍,1979年环保法(试行)和1989年修改的环保法中,对排污许可均没有规定。1989年环保法修改时,提请审议的草案中,曾对排污许可做了规定。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时,有些委员和部门、企业提出,规定所有单位排放所有的污染物,都要领许可证,没有必要,也难以做到。鉴于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不一致,因此,现行环保法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未作规定。
另外,有关排污许可的行政法规在多年前就明确由环保总局起草,因涉及上述问题,排污许可行政法规尚无方案,至今难以出台。现行环保法没有采纳有关排污许可规定的基本情况,没有发生重要变化,因此不宜在修改中写入。
污染责任保险
建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入法
全国人大代表蔡素玉建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入法。“立法报告中说,因为相关部门还没有一致意见,所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没有被采纳。其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个多赢的做法,既可以减少政府部门的财务负担,减轻企业负担,甚至保险机构也多了一些业务。所以希望再给予考虑,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汪光焘表示,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是保险法调整范围,有关规定应由国务院作出决策。
二是从试点情况分析,从投保企业来说,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认可度还比较低。我们经反复研究,认为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类特殊保险产品,应在保险法和相关行政法规中规范。
分组审议
委员建议赋予公众参与环评权
委员称,近年我国因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年均增长约30%
新京报讯 厦门“PX事件”、大连“PX事件”、上海“磁悬浮事件”、江苏“启东事件”……昨日分组审议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时,近年各地发生的环保群体性事件,引发委员关注。委员建议草案赋予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并制定具体程序。
重大项目应人代会审议
“有统计显示,近年我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年均增长约30%,有些事件已造成严重经济和社会影响。”沈春耀委员说,目前草案与2002年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只作了原则性衔接。他建议,草案应规定:环境风险评估需要技术评估与社会评估并行;不仅专家,外部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也可参与评估,让外界和公众了解实情;有的重大项目应提到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或者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在每年的人代会上审议。
确立公众参与环评程序
吴晓灵委员认为,草案应针对环保群体性事件有所呼应,“我们虽然已有环境影响评价法,但这部法律对政府部门依法公开环评信息的要求不具体,难以保护公众环境知情权,这也是多起环保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一个很重要原因”。
谢克昌委员提出,当现有的环境利益冲突协商机制不能满足民众的需要,而民众利益表达的渠道不畅时,“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评”等规定也只能是走走过场,“这就需要从法律和制度上确立一套开放的、切实有效的公众参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