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30日对外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明确国家税务局征收基金应使用税收票证,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该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定缴纳基金。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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