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证券营业部违规操作,致使股民王某被其受托人秦某骗走10万元,于是王某将证券营业部和秦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昨日,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秦某返还王某经济损失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4646元,证券营业部对秦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1年,王某和秦某签订了委托炒股协议。协议约定:王某提供80万元全权委托秦某进行股票交易,期限为2001年6月至2005年12月,协议还对股票收益分配进行了约定。
一年后,秦某经营的股票亏损了将近一半,为此他打起了歪主意。2002年6月27日,秦某在没有经过另一委托人李某的同意下,擅自通过证券营业部将李某账户上的55万元转至王某的账户,而后电话通知王某称赚了21万元。王某发现自己账户里资产总额达到101万元后,依约向秦某支付了10万元报酬。李某账户的资金转出三天后,秦某一直没有前去补办资金转出手续,为此,证券营业部要求秦某将55万元资金转回李某的账户,并办理了转款手续。对于这一切,王某却全然蒙在鼓里,之后还特意从账户中取款20万元借与秦某。直至2006年1月9日,王某查询账户发现账户资产余额仅剩1.5万元时,才恍然知晓自己被骗。
为此,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证券营业部赔偿其经济损失55万元及利息。今年1月,王某申请追加秦某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秦某擅自挪用他人账户资金,使原告王某错误相信自己股票账户的余额增多,并依约向其分配利润,被告秦某应当对该行为给原告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而被告证券营业部在被告秦某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即擅自为其办理账户资金的转出手续,足以使原告王某轻信账户余额的增多从而被秦某骗取10万元,故原告王某的经济损失系被告秦某和证券营业部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被告证券营业部应对原告王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