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贸易公司在中国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骗取中方公司信任,货到后关闭办事处、分公司倒闭后逃脱。有些外国公司以在华注册的分公司名义从本国进口货物,要求中方的最终用户或我专业代理进口公司代为开设信用证,或先付一部分定金,然后发出劣质、过期货物,议付信用证后消失。
三、应对方法及预防方法
首先是要对合作者进行必要的了解。要清楚地认识到某些国家是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国家,且存在信用不良问题等基本国情,同时考虑到交易对象多为中小企业,要委托专业的资信调查公司对其进行资信调查。
其次对风险要有充分的评估并做好规避措施。如可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或采取信用证等更为安全的付款方式,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银行保函以降低风险,将上述风险费用计入成本,衡量收支是否划算,宁可少赚利润,也不盲目签约。
第三,在贸易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书面文件。除了一定要签订正规的条款详尽的合同外,对一些诸如修改规格,改变交货期、改变到岸后的保税仓库等一系列细小的要求也须经对方负责人书面确认。在合同中建议加入仲裁条款(因两国之间没有司法协议,比起法院的判决,仲裁结果在两国的执行情况较好)。
第四,一旦对方出现滞付等情况应马上停止合作,要求对方付款后再做下一笔生意,切忌侥幸心理和对韩方取消订单的顾虑心理。
第五,出现贸易纠纷问题之后须抓紧整理收集各种证据,马上要求对方书面确认还款责任,制定还款计划。并进一步密切关注对方的经营情况和资信情况。如果情况恶化,我方公司应立即通知出口保险公司理赔或通过当地律师进行财产保全。根据资信调查结果,我方公司应选择最有效率的追讨办法,如刑事诉讼(告对方诈骗,迫其还款)、民事诉讼、讨债公司代为追讨等。如果该司的资产尚未转移,且未被抵押,执行起来较为容易,形式可以是上门追讨也可以直接诉讼。某些国家的公司如系法人,多是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可以追究其本人和配偶的无限经济责任。如外方公司恶意诈骗或拖延付款,会提前将有关资产转移后破产(注销公司),则须施加强有力的压力才能达到追索目的,如刑事诉讼等。但因为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越来越严格,须经检察院(指示警察厅)等司法机构通过财务检查确认其资产转移事实和有否涉嫌恶意倒闭、诈骗目的,以决定是否刑事拘留等,程序繁杂,时间也较长,成功可能性较校民事诉讼由于不影响外方当事人的行动自由,且可以上诉,时间更为持久,从起诉到执行大概需要1年至1年半。
以下是我处整理的一些具体案例:
1.信用证类
外方当事人:K国B公司,K国C银行,中方当事人:中国D市进出口贸易公司
案情简介:2001年12月初,中方出口了80吨黄芪给B公司,B公司通过上述的企业银行开出总金额为8万美元的信用证。货到后,虽然单证单单相符,B公司却以中方企业故意发送生黄芪导致腐烂为由拒付,并以中方涉嫌诈骗为由向当地法院申请了止付令。
开证行据此拒绝议付。中方公司要求对方执行信用证国际惯例,但迫于B进口公司的压力,开征行一直拒付。中方公司不得不在中国起诉外方开证行在天津的分行,外方应诉,经多次审判至今未果。
2.加工贸易类
外方公司:K国M公司,实际主人:金某,公司法人代表系金某之妻子。中方公司:苏州N公司。
案情简介:金某系信用不良者,以妻子名义开设了M公司,1999年主动与中方接触,做纺织品的来料加工业务。从2000年开始以“资金紧张,需要延期付款”为由开始拖欠加工费,当年累计15万美元。中方公司曾多次催促对方付款,但K国M公司多以各种理由搪塞并以新订单安慰中方,结果欠款越滚越大,到2001年12月已高达30万美元。2002年1月金某称由于春节有笔大订单,加工费高达30万美元,中方如果做好可一次性缓解原有债务压力。中方受此诱惑接单出货但金某仍拖欠付款。当年5月中方找到金某要求立即付款,但金某要求中方削减部分债务,为尽快促金某还款,中方同意免除40万人民币的债务,金某签署了总额达442万人民币的还款计划,但仅履行了3个月的部分还款义务,其后拒绝还款。后干脆避而不见。此外,该案M公司拒绝签署合同,所有加工贸易全部是压低发票金额,不足部分由金某通过携带现金交付或借用K国社会闲杂人员的身份证汇款,逃避K国关税和所得税。
中方委托专业资信调查公司来K国调查发现,该公司没有任何有价值的固定资产,民事诉讼以及协商无效果,且无法进行财产保全。中方选择了通过委托当地律师进行刑事诉讼,但当地警方调查后认为此案的民事色彩较浓,建议检察院以民事诉讼处理。检察院同意警方调查意见。中方代理律师已要求高等检察院重新认定该案是否是涉嫌刑事诉讼。目前,此案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3、信用证及无单放货、分公司倒闭三合一型
外方当事人:K国E纤维公司、K国F运输公司,上述两公司都在上海设有办事处。
中方当事人:河南省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案情简介:2002年E纤维公司通过其上海办事处与中国8家公司签订总价值约100万美元进口合同。以其中一笔合同为例说明:K国E纤维公司向河南省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出信用证,并指定了K国F运输公司在上海设立的一家货代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中方按信用证要求将货物备齐交付给上述的货代公司,将该公司签发的提单正本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寄送K国开证银行,但其后开证行以单局不符为由拒付并退单。中方马上通知货代公司无正本提单不得放货,货代公司向中方做出了保证。但该货代公司仍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给最终用户,造成中方公司货款两空。其后,上述两家公司的上海代表处相继撤离或倒闭。K国E纤维公司又在K国起诉其上海办事处的K国籍主任,称其挪用公款。经调查,上述两家公司同样没有任何有价值的固定资产。
4.虚设中国公司,骗开信用证
韩方当事人:K国严某、南某
中方当事人:广东X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案情简介:K国籍人士严某伙同丈夫K国人南某,利用其原中国身份证在深圳开设一内资贸易公司,拟进口K国一批纺织原料到中国,要求广东X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代开价值50万美元的信用证,并许以开证金额3%的报酬。严预付了相当于总开证金额20%的人民币作为保证金,广东X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代为开证并议付了货款,但货到后严关闭了深圳的公司返回K国。经过近两年的诉讼,K国法院认定南某诈骗罪成立并处以有期徒刑。严某在逃。两人没有任何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