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自己交了押金,可合同到期后,对方就是不退自己的押金,而且打官司还输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原来,房子是转租过来的,收自己押金的并不是房东,而是“二房东。
租户不满意,表示不租了,但房门锁被更换了,行李也拿不出来!这又是怎么回事?原来,前任房客已经欠下房费,房东只好出此下策。
近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对一起因为房屋转租而引发的纠纷进行调解。法官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在类似的纠纷中,房屋转租后,“二房东”一般都会销声匿迹,根本无法追究其责任。同时,法官针对房屋转租问题,提醒租房一族租房的注意事项,避免中了“二房东”的诡计。
案例一
“二房东”收押金房东表示不知情
2008年6月22日,李某从唐某手中租来一套房子。租房时,唐某对李某表示,这套房子是他租来的,但转租行为已经得到了房东朱某的认可。同时,由于房东朱某收取了唐某700元押金,唐某便要求李某垫支房屋押金700元,并表示:如合同到期,李某可以叫房东退回700元房屋押金。李某信以为真。
今年6月,合同到期,李某要求朱某退回房屋押金700元。顿时,朱某“一头雾水”,很茫然地认为,为什么自己的房屋无缘无故是由李某来租赁?自己和唐某签订租赁合同时,已明确约定:“如唐某需转租房屋,必须经过朱某同意。”
经当面对质,朱某才发现唐某在没有经过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李某。知道情况后,朱某坚决不同意将房屋押金700元退给李某,理由是自己与李某不存在合同关系。李某觉得很冤,认为朱某是知道唐某将房屋转租给自己的,而且自己还与唐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已经将700元押金交给了唐某,那么,房东朱某应该退还700元押金给自己。
为了讨个说法,李某根据唐某与朱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协议,到南宁市仲裁委申请仲裁,南宁市仲裁委认为,唐某与朱某约定仲裁协议属于无效的仲裁协议,故不予受理。
李某觉得不可理解,又到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对朱某提起了诉讼,要求朱某退回房屋押金700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办法官蒋铁滔要求双方尽快找到唐某,但双方表示唐某是外省人,根本不知道此人现在何处。
面对这种情况,8月18日,蒋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蒋法官首先对李某讲授相关的合同法知识,即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唐某如转租房屋,须经过朱某的同意;否则,朱某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朱某在不知道唐某将房屋转租给李某时,朱某与李某是不存在合同关系的。当听完蒋法官的一番耐心讲解后,李某才渐渐明白自己理亏。
随后,蒋法官又对朱某进行了一番劝解,虽然原告、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但鉴于李某已将700元押金交付给唐某,而唐某交付给朱某的700元押金又没有取回,因此,朱某可以预先支付李某400元,如唐某要求朱某退回700元押金时,再第一时间告知李某。
于是,朱某欣然接受了蒋法官的调解方案。
对此,法官提醒,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如租赁者在没有得到房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他人的,该转租行为无效。
案例二
师兄转租房师妹中计了
李某最后还是要回了400元钱,减少了损失。但刚来南宁学艺的陈小姐就没有那么幸运了。今年8月22日,听到陈小姐要租房的消息后,培训学校一个比她高两届的师兄表示,自己刚好有一套租来的房子,现在打算退房了,不如转租给陈小姐。当晚,陈小姐便带上行李,和师兄来到万秀村的出租房中。
在看了环境之后,陈小姐觉得并不满意,便打算第二天去取回行李。8月23日,当陈小姐去出租房找师兄时,发现房门上的锁已经更换了。一问才知道,原来师兄已经搬走了,她的行李还留在房间内,师兄因欠了房东的房费,房东便更换了房锁,不让陈小姐搬走行李。这时,陈小姐才发现自己根本就找不到这个师兄了。
案例三
为租一铺面被骗上万元
和武鸣的杨女士比较起来,李某、陈小姐因为转租遭遇的麻烦可谓是“小巫见大巫”。因为转租,杨女士白白损失了1.5万元。
2003年12月的一天,杨女士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广告,一名陈姓男子要转让位于南宁市园湖路的一间糖烟小店。杨女士便前往商谈。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商定铺面转让费为1.5万元。
几天后的一个下午,双方办理了相关手续。杨女士要求陈某签一份转让合同。但陈某见天色已晚,焦急地催促杨女士先去银行转钱,随后再签合同。
接手经营小店后,杨女士催促陈某签转让合同,并写一张转让费收据,但陈某一直找借口推托。几天后,一个好心人告诉杨女士,这个铺面属于违章建筑,城管早已通知要拆除。杨女士顿觉五雷轰顶,她急忙找陈某理论,要求他退回1.5万元转让费,但此时的陈某却翻脸不认账:“我没有收到过你的钱!”就这样,杨女士白白损失了1.5万元。
法官提醒
租房必须取得业主认可
针对铺面转租、房屋转租的现象,良庆区人民法院的赵法官给记者分析了“二房东”一般所用的伎俩。他告诉记者,“二房东”既然有心骗租客,一般首先利用“亲情牌”、“价格牌”等获取对方的认可;其次是在签订合同时,一再表示取得了房东的许可,但这种许可往往是口头上的,并不能提供书面授权书或者委托书;最后,签订转租合同时,“二房东”会千方百计要求对方支付押金或其他费用,并表示到房屋退租时,房东是可以退还的。
在这些转租纠纷中,到底谁应该负主要责任呢?赵法官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这种合同纠纷中,“二房东”不仅违反合同规定,转租门面或房屋给他人,追究他的责任是合理合法的。也就是说,“二房东”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却将之转租给他人,涉嫌欺诈。同时,租户本人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即没有认真审查对方的情况。
但现实情况是,转租后,“二房东”一般都会一走了之,根本无法追究其责任。
“其实,一个很简单的办法就可以避免这种转租带来的麻烦,即在租赁过程中,一定要和业主本人见面。”最后,赵法官指出,在转租过程中,首先要查看原租赁合同中是否有不得转租等明文规定;其次就是要取得业主的同意;最后就是签订合同,而这份合同最好是对方退租,自己再和业主签订新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