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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水源保护条例:保护区内禁建污染项目
https://www.51jiuhuo.com 来源:搜狐绿色 时间:2012/7/26 15:28:08 浏览:421次

  编者按

  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加剧、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对饮用水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目前,我国已先后颁布了《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但至今尚未出台专门的饮用水安全保护法规或条例。

  现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是1989年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制定的,仅在2010年对个别条款做了与现行法律的衔接性修改。

  近期,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指出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并提出要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

  青海省即将实施《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目前,浙江、四川等多个省(市、县)结合实际情况也已经制定了相应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规定、保护条例、污染防治规划。实践中,地方已经迈开步伐,期待国家层面立法尽快跟进。

  中国环境报记者 祁进成 通讯员 崔丽林

  获得安全的饮用水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是保证人民健康的基础条件,也是当前公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的问题之一。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体系,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青海省政府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水生态环境脆弱

  青海省位于我国西部,是黄河、长江、澜沧江和黑河等著名江河的发源地。虽然地处三江源,但是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和地域面积等原因,导致青海省水资源平均量少、分布不均衡、水生态环境脆弱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平衡,平均利用率仅为5.24%,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同时,由于地理构造等因素,青海省地下水实际供水能力远低于地表水供水能力。而且,大量开采地下水会加速地下水水位下降,进而可能引发一系列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饮用水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已经迫在眉睫。

  全力保护饮用水源

  青海省编制了《青海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规划》,对符合国家水质标准要求的60处集中式饮用水源进行了规划保护,并发布实施了《西宁市有关水源保护区制度通告》。

  2009年,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47号),制定了《青海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法》等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到目前为止,青海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中,西宁市、海东地区的饮用水水源地划定过保护区并得到相关部门批准;有9处水源地制定了水源地保护相关规定。

  建立长效机制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现有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尚未有一部相对独立而完整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为此,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利厅联合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借鉴省外经验做法,制定了《条例》。

  《条例》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行为,完善了水源管理体制,并有助于水源保护长效机制的建立。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实行考核评价制度

  《条例》明确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考核评价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水量安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同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推行保护区制度

  《条例》明确对青海省饮用水水源"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细化了保护措施和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根据《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增设禁止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为了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力度,《条例》提出了更严格、更明确的要求,新增了许多禁止措施。

  《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染物的场所;禁止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禁止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等行为。

  对违法行为,《条例》也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

  《条例》规定,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淘金、采石、采砂、采矿活动,或者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回顾
    --事件--

  2007年5月
  "太湖蓝藻"事件引发城市饮水危机

  2007年5月29日,一场饮用水危机席卷江苏省无锡市,祸首是太湖蓝藻。无锡城区的自来水来自于太湖。由于工业和生活污水大量排入太湖,导致蓝藻在短期内急剧爆发,同时高温的天气和暴晒,导致蓝藻在岸边死亡、腐烂,使太湖的水质进一步恶化。

  一时间,居民无法喝上来自城市供水系统的饮用水,超市中的瓶装水被抢购一空,饮用水安全问题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太湖蓝藻"事件也因此成为2007年度影响民生的十件大事之一。

 

  2012年1月
  "龙江镉污染"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

  今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龙江河发生镉浓度超标事件,受污染水体镉污染峰值一度高达80倍。随着污染水体的逐渐下移,沿江居民和下游柳州市百万居民的饮水受到威胁。

  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启动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应急响应,全力应对镉污染。

  2月13日,柳州市解除了之前下达的部分河段禁止取水饮用的通知。

  此次污染事件给沿江居民和下游柳州市370万人的饮水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柳州市曾一度发生抢水风波。

  --举措--

  环境保护部:

 

    2006年~2009年,环境保护部先后启动了全国城市、城镇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工作,同时加大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执法监督力度。

  2009年3月,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把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有关措施,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2010年6月,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和卫生部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指导各地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2012年3月,环境保护部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建议--

  2012年3月

    人大代表建议:保护饮用水源应立法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傅琼华提出建议:我国于1989年颁布实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部分城市水源地的保护办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要求。目前应尽快出台饮用水安全保护法规或条例,加大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力度。

  2012年1月

    全国人大环资委建议: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专门法规

  鉴于当前水体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在现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水法》等法律基础上,由国务院牵头,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的专门法规。

  2011年3月

    人大代表建议:制定《饮用水水源地法》

  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徐景龙、储亚平等66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饮用水水源地法》。议案提出,应立法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评估制度,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应急预警机制,强化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

实践
  为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许多地方加强立法工作。仅今年以来,已经有浙江、四川、福建、吉林等省开始实施新的条例。

 

    浙江

    《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域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川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提出建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此外,针对部分饮用水水源水质较差、水源保护能力较弱、保护机制不健全、水源保护投入不足、水源保护区补偿政策缺失等五大问题,《条例》做出了详细规定。

 

    福建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月1日起实施。

  《条例》专列了饮用水水源保护专章同上位法相衔接,规定了印染、造纸、制革、冶炼等12类建设项目和产生含镉、氰化物、病原微生物等10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实行工业、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置,禁止擅自排放、倾倒污染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改建建设项目,也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吉林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在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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