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规划将单位GDP能耗五年降低20%左右作为约束性指标,对节约能源起了很好的作用,增强了大家的节能意识。但是,实践证明,只控制单位GDP能耗,而不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难以约束地方的超高速追求和重化工业的扩张冲动,难以从根本上扭转敞开口消耗能源的状态。
2004年,国家发改委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我国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曾经规定201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4亿吨标准煤以内,2020年控制在30亿吨标准煤左右。2007年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十二五”能源专项规划,曾经规定201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7亿吨标准煤左右。由于地方的超高速增长远远超过国家的预期目标,尽管GDP能耗有所降低,但能源消费总量则大大突破国家的控制目标,2010年预计将达到32亿吨标准煤左右,比2000年的14.5亿吨增加1.2倍,十年翻了一番还多,超出了2004年规定的国家控制目标8亿吨,超出2007年规定的国家控制目标5亿吨。如果我们对此不有所觉悟,依然在能源消费总量上敞开口,那“十二五”规划制定得再好,口号提得再响亮,仍然将停留在纸面上。
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国家制定20年长远规划时,曾经规定20年能源消费总量翻一番,实现GDP翻两番。那时全国能源消费总量为6亿吨,规定2000年达到12-13亿吨。执行结果,1981年-2000年,GDP增长5.5倍,而能源消费总量只增长了1.4倍,基本实现了能源翻一番GDP翻两番的要求。
2004年制定的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中,规定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30亿吨标准煤左右,也是基于20年能源消费总量翻一番实现GDP翻两番的考虑。
现在,要求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30亿吨标准煤左右,已经不现实。但是总要规定一个数字作为约束性指标。党的十七大已经规定,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也比2000年翻两番,等于2000年的4倍,或者翻一番半,等于2000年的3倍,那将不会为全党和全国人民所接受,人们将看不出我们节能的决心,看不到我们比第一个翻两番有什么进步。
党中央已经把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到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最实际的行动,就是扭转前十年能源消费总量过度增长的局面,变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为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益。1996年-1999年每年能源消费总量的增加量都在4400万吨以下,2000、2001年,每年为4900万吨,2002年也只增加9000万吨,2003-2007年一下子跳到每年增长2亿吨以上,前十年平均每年增加1.7亿吨,几近于疯狂。后十年必须把每年新增量降到1亿吨以下,到2015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36亿吨左右;到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0亿吨左右,即比2010年增加8亿吨左右,比2000年增加26亿吨左右,增长1.8倍。这样,“十二五”规划才能成为真正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规划。
“十二五”规划除了把能源消费总量作为约束性指标之外,仍然要强化单位GDP能耗降低指标,作为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辅助手段。
经过多种方案的测算比较,建议单位GDP能耗降低率“十二五”仍定为20%左右,“十三五”定为15%左右,并继续作为约束性指标。这样,在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0亿吨左右的前提下,“十二五”期间GDP增长可以实现7%左右,“十三五”期间可以实现6%左右。如果单耗多降低,GDP的增长速度就可以快一些;少降低,GDP的增长速度就要减慢。这丝毫不影响到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的要求。
我国能源单耗,2007年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倍,为日本的4.9倍,即使我国能源单耗在“十二五”和“十三五”个降低20%,到2020年仍然是2007年世界平均水平的1.6倍,是日本的2.7倍。
我国GDP增长速度的预期目标,“十五”定为7%,“十一五”定为7.5%,“十二五”不宜定高了。值得我们深省的是这样目标的目的,本来是表明这是我们国家期望的发展目标,是引导各地区增长的目标。但是,不论是“十五”还是“十一五”,都没有达到这个目的。第一,既然是国家期望的发展目标,就应当是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但“十五”和“十一五”都没有这样做,都没有以此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第二,既然是引导各地区增长的目标,各地区就应当在这个增长线上上下浮动,但不论是“十五”还是“十一五”,除个别省份外,都大大超过这一目标,中央的宏观调控不是保证中央的预期目标实现,而是保证地区的预期目标实现,即使有些省市增长率已在10%到14%以上,但是缺煤、缺电、缺运力都得中央去保。这种状况,难道不值得我们反思吗?如果这两方面的作用都不起,那规定GDP预期指标还有什么用呢?从“十二五”开始,必须纠正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使中央的预期指标不再落空。中央规定了GDP增长的预期指标,并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就应当具有严肃性,宏观调控部门必须把这作为宏观调控的目标,而不能跟着地方的指标跑,有了单位GDP能耗降低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又有能源消费总量作为约束性指标,不怕地方偏离到那里去。
规定能源消费总量,特别是化石能源的消费总量,不仅是为了约束地方的扩张冲动,也是为了履行国际上所承担的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按照上述建议的方案,202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可以控制在84亿吨左右,比2005年的55亿吨增长50%左右。如果我们不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让经济增长速度“十二五”达到8-9%、“十三五”达到7-8%,即使保持每个五年单耗各降低20%,202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将达到90亿吨和接近100亿吨,这将受到国际上的沉重压力。
这样规定,可能会给工作上带来一些困难,比如地方的能源消费总量如何规定?办法是想出来的。只要思想通了,办法总是会有的。
也有人会反对这样做,说这样做放慢了经济的发展速度,会妨碍工业化的进程。但是,党中央既然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既然提出了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既然提出了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如果增长速度不能动,能源消费总量不能控制,那不还是以速度为中心,而不是以效率为中心,那就不能实现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不能实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要求,所谓实现科学发展观,所谓转变发展方式,所谓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不都成为空话了吗?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大国,达到什么程度算实现工业化,这事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
人类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社会才能进步。能源决不能敞开口消费,特别是化石能源。以能源消费总量多少来规定经济的增长速度和能源强度,并以此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应当成为我国制定“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重要准则。这是我们从“十五”、“十一五”规划实践中取得的一个最大的经验教训。这一点应当在去全国上下取得共识。
作者房维中:中国宏观经济学会会长,北京达华世纪低碳研究院名誉院长。曾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中共第十二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三届中央委员,第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兼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