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保险市场上可以供二手车投保的险种非常的多,消费者合理投保的难度也就相对比较大一些了。在此提醒,消费者应该根据二手车的价值,个人经济状况还有驾驶技术等情况,坚持以下几条原则来确定投保险种。到底是哪几条原则呢?
主次有别原则
消费者为二手车购买保险,应充分考察车辆的实际情况和个人的经济状况,应把基本险和附加险区别开来,分清主次,合理取舍。如果车主为经验丰富的驾驶者,可以只选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几个主要险种,不用投保其他险种。此外,消费者在投保时还需合理搭配险种。比如,消费者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后,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玻璃单独破碎险或自燃损失险,以发挥主险与附加险之间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的作用。
自愿原则
消费者为二手车购买保险,除国家规定必须投保的交强险外,应自愿选择投保险种。比如,车辆为价值较高的准新车就应投保划痕险,价值较低的旧车就没有必要投保划痕险;车辆有新增设备就应该投保新增设备损失险,否则就不必投保这个险种。
足额投保原则
消费者为二手车购买保险,需要分清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赔偿金额之间的关系,一定足额投保,这样,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得到应有补偿,否则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首先,应分清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实际价值之间的关系。车辆的保险价值是根据新车的购置价决定的,包括车辆单价和附加购置费。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的保险价值决定,也可以由被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或者按车的实际价值决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公式是: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旧车在投保时可依据不同情况选择附加险种,投保费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
赔偿分全车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种。仅对上了车辆损失险和附加盗抢险的车辆来说,如果旧车投保时保险金额是按新车的价值(保险价值)确定,这时车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同,但保险金额高于车的实际价值。当车辆遇到全车被盗、抢三个月以上,经公安立案侦察未破获的,保险车辆的损失按规定比例计算赔偿,以不超出保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赔偿金额的20%由被保险人自付。如果按实际价值确定的赔偿金低于该车保险价值的20%,可得的最高赔偿金只为投保车辆出险时保险价值的20%。赔偿后,该车的权益归保险人所有,保险责任终止。当车辆只是受到不同程度的部分损坏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除规定中的自付部分外,其余由保险公司承担。
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相关。如果旧车投保时的保险金额按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但等于实际价值。遇到车辆被盗、抢造成全车损失时,得到的赔偿与保险金额等同于保险价值时一样,但遇到部分损坏时却不同。保险车辆得到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车辆损失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当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时,如果车辆发生全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金。所以,在给车辆上保险时应该实事求是,足额投保。
假设一辆小汽车的新车购置价为12万元,使用3年后,车主以8万元购买,则此时它的实际价值是12万元/15年×(15年-3年)=9.6万元。在投保不同保险金额的情况下,发生全部损失(被盗)和部分损失(修理费800元)时,保险公司的赔款计算如下:
一、保险价值12万元,保险金额12万元。
1.全部损失时赔款96000×80%=76800(元)。
2.部分损失时赔款800×80%=640(元)。
二、保险价值12万元,保险金额8万元。
1.全部损失时赔款80000×80%=64000(元)。
2.部分损失时赔款80000/120000×800×80%=426.67(元)。
三、保险价值12万元,保险金额6万元。
1.全部损失时赔款60000×80%=48000(元)。
2.部分损失时赔款60000/12000×800×80%=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