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8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废旧商品回收行业发展再上新台阶的重要机遇期。《意见》的发布,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高度重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两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促进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早日建立。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由商务部牵头,22个部门组成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际联席第一次会议明确,将完善政策环境、开展公共机构回收试点、组织绿色回收进校园和开展宣传周系列活动作为2012年下半年工作重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任务分工;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工作重点,加强工作的动态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
培育龙头企业是加快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调查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316号)要求,结合废旧商品的重点品种,遴选10—20家具有代表性的龙头企业,建立省级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并及时向我部推荐。商务部将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建立全国重点企业联系制度。
四、开展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工作
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建设80个网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回收方式多元、重点品种回收率高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的要求,商务部将在省级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废旧商品回收体系试点城市,并适时开展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评价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试点城市建设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省级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试点,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逐步形成以龙头企业为主导、以回收站点为基础、以分拣加工集聚区为核心、以信息平台为支撑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
五、加强基础性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发展规划,根据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资源产生量等因素,做好重点品种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及回收利用基地的规划布局,促进回收与利用产业的有效融合。同时,要按照商务部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回收行业统计和标准制订工作,以回收网点、分拣中心、劳动者保护等标准为重点,加大地方性标准制修订和贯彻实施力度。
六、加强项目监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督查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258号)要求,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严格项目申报程序,认真组织项目评审及验收,加强跟踪问效,切实管好、用好资金,确保中央财政资金安全和项目建设实效。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其中第二、三项工作落实情况请于2012年8月31日前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仇亚童 矫旭东
电 话:010-85093754 85093788(传真)
商务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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