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全省完整先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商务厅制定的《关于建立全省完整先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全省完整先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精神,加快建立我省废旧商品回收体系,提高废旧商品回收率,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完整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加快建立政府推动、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分拣相结合的回收网络,切实提高废旧商品回收利用技术水平和效益,努力形成布局合理、网络完善、技术先进、生态环保、管理科学的现代废旧商品回收体系。
到2015年,全省建成20个区域性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基地,培育30家大型废旧商品回收龙头企业,11个设区市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基本建立,各主要品种废旧商品回收率达到80%。
二、重点工作
(一)制定建设规划。按照布局合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各设区市要制定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并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举措和扶持政策,科学规范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布局,切实提高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指导性。
(二)加快体系建设。以龙头企业为载体,加快回收站点、分拣中心、交易市场、汽车(家电)拆解中心标准化建设步伐。城市社区每1500-2000户、村镇每2500户建设一个标准化回收站点,每个县(市、区)建设1个废旧商品分拣中心和1个废旧商品交易市场,通过封闭式运输车定期定时收集转运,形成集回收、转运、分拣、交易和加工利用为一体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加快现代分拣技术推广和应用,推动分拣中心向精细化分拣、机械化打包、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发展,提高分拣处理能力。
(三)加强基地建设。按照“五区一中心”(商品交易区、仓储配送区、分拣加工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信息培训中心)建设标准,在全省选择20个回收规模大、资金投入多、辐射带动性强的大型回收处理企业,通过规范化升级改造,建成集商品交易、仓储配送、分拣加工、商品展示、配套服务、信息发布、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及利用等功能为一体,年回收处理能力在20万吨以上的区域性大型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基地。着力推进唐山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科技产业园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
(四)培育龙头企业。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废旧商品回收企业联合重组。每个设区市重点培育2—3家经营规模大、回收网络健全、经济效益好、研发能力强、技术装备先进的大型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建设或改造社区回收站点和城市分拣中心,购置封闭式回收转运车辆,完善废旧商品回收配套基础设施。
(五)推进区域合作。充分发挥我省区位优势,支持企业到周边省市建站设点,延伸回收网络,吸引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等省(市、区)废旧商品向我省聚集流动,增强保定废钢、废有色金属,廊坊废塑料,唐山废橡胶,邢台稀贵金属及合金等10余个大型废旧商品交易市场的辐射集散功能。加强我省废旧商品回收企业与首钢集团、天津大无缝钢管集团、中国航空工业集团等企业的战略合作,引进先进的分拣加工设备和技术,提升废旧商品加工处理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六)规范行业管理。全面落实《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6号),完善废旧商品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再生资源回收备案管理制度,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对回收站点的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营造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良好的废旧商品回收秩序。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开展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从业人员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利益。
三、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视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废旧商品回收站点、分拣中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技术、工艺与设备的升级改造。
(二)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实施土地倾斜政策,优先安排废旧商品分拣中心、废旧商品交易市场和区域性大型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基地建设用地,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要积极支持回收企业采取购买、租赁、合作等方式,利用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工矿建设用地建设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项目。年回收量达到20万吨以上的企业可建设区域性大型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基地。要依据当地《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技术规定,对新建居住区预留回收站点建设用地;对已建成居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三)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从事废旧商品回收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注册登记或变更注册登记时,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36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国有企业、供销社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进行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鼓励废旧商品回收企业开展特许经营、连锁经营。
四、组织领导
省商贸流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督导考核工作。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在资金、税费、项目、土地、就业等方面,措施到位、服务到位、落实到位。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加强对废旧商品回收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商务厅
二○一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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