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2年报废计划请于4月10日前申报。
特些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印 浙江省农业厅印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鼓励农业机械更新报废,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农业机械,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提高农业机械技术水平和作业效率,保障安全生产,促进节能减排,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7〕6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对象
根据我省农业机械发展状况,本办法先行对高耗能拖拉机实施报废补偿。凡本省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拉机、履带式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在本省农机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的,均可申请享受经济补偿。
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在2012年6月30日以前已达到报废条件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可凭村和乡镇政府权属证明申请报废经济补偿。
二、补偿标准
1、拖拉机报废按照拖拉机种类和发动机功率大小实行定额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14.7kw以下拖拉机1500元/台,14.7kw(含)以上拖拉机3500元/台。
2、补偿资金省与县(市、区)财政按以下比例承担:欠发达地区补偿资金由省财政承担70%,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有条件的地区财政可再安排补偿资金,以加大更新淘汰工作力度。
三、审核程序
1、申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办理好报废拖拉机注销登记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到辖区所在地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补偿资金申请,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到辖区所在地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补偿资金申请。申请时需填写《拖拉机报废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审核公示。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当地拖拉机报废年度实施计划,对申请者资格、《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列为经济补偿对象,并在补偿对象所在乡(镇、街道)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政府在公示单上盖章确认。
四、项目资金管理与监督
1、年度实施计划。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本地报废拖拉机数量排查摸底工作,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报废计划数报当地财政部门和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汇总后以农业(农机)局文件形式报省农业厅。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预算规模和各地上报的计划要求,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全省拖拉机报废计划台数和资金控制数,并按控制数的70%预拨资金。各市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拖拉机报废计划台数,制定本地区拖拉机报废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实施计划应包括各县(市、区)报废拖拉机的数量、机型和实施方案。
2、资金结算。各县(市、区)农业(农机)、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将全年拖拉机报废和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及报废拖拉机补偿清单(附件2)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并抄送省农机管理局。经省农业厅审核和省财政厅复核后拨付市、县(市、区)。各地要严格按照补偿对象和标准,规范操作,通过“一卡(折)通”及时将补偿资金发放到户。
3、信息上报制度。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已办理申请报废补偿台数和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统计工作,严格按附件3规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上报当地财政部门和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至省农机管理局。各级财政、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报表的审查核实工作,及时纠正虚报情况,确保各项数字的准确。
4、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拖拉机报废补偿工作的投诉机构,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加强对拖拉机报废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反报废程序和补偿资金违反规定使用的,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报废经济补偿拖拉机档案,落实专人负责。档案内容包括申请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补偿资金申请表、公示材料、补偿资金拨付证明等。省财政厅、省农业厅适时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拖拉机报废补偿资金申请表
2、20 年 县(市、区)报废拖拉机补助清单
3、拖拉机报废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季(年)度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