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环节。为支持和促进海盐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健康发展,推动相关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日前,海盐县出台相关政策,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予以财政扶持。
根据政策显示,在海盐县注册并经县经贸局登记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按企业当年度从事国内废品购销业务实缴增值税、城建税地方留存部分的40%实行补助,最高补助为400万元。据了解,扶持期限暂定一年(自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于2012年1月起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后,经财政、经贸部门审核后一次性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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