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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旧机电产品备案服务
https://www.51jiuhuo.com 来源:再生资源网 时间:2011/11/25 14:15:20 浏览:316次

一、项目名称: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三、申请条件:

    (一)拟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应在北京地区使用,或使用地暂不明确但在北京口岸进口;

    (二)拟进口的旧机电产品,需要相关部门(如商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等)签发的证明文件的,备案前应当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三)拟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关要求。

    (四)申请人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四、 审批程序:

    (一)提供有关申请表格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

    (二)制作申请表格

    申请人应完整、如实填写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1份)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1份)

    《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3份)

    中相关内容,并按要求加盖申请人公章。

    其中《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和《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需由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如进口旧机电产品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应准备双倍份数的材料。

 

    (三)提供材料

    除提供上述表格之外,申请人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2.国家或地方允许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具体包括:

    (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涉及强制性认证产品的)

    (2)自动进口许可证(属于《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内的产品)

    (3)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其它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证明文件(如:对纳入《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须有国家信息产业部签发的《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等)

    (4)商务部门批准进口的其他许可文件

    3.拟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情况说明(包括: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拟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口岸地等);

    4.拟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现状照片和技术资料(加盖申请人公章),技术资料主要可使用时间、设备状态、进口前是否已经维修整理等技术性文件、图纸、资料等,进口二手大型成套设备的还须提供设备配置图、工艺流程图等相关资料;

    5.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加盖申请人公章)。

 

    (四)受理申请后,本局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对企业生产条件和经营状况进行现场考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五)在受理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于需在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本局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六)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本局或国家质检总局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七)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本局或国家质检总局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

    申请人应在领取相关《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后应配合备案机关尽快确定预检验的时间、地点、周期等初步计划。

    备案的旧机电产品在完成装运前预检验并符合发运条件后,本局将发放装运前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预检验报告》和《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

    (八)对免装运前预检验的产品,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申请人只有在收到检验检疫部门发放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后方可联系发货人发运货物。

    对需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产品,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申请人只有在收到检验检疫部门发放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和《装运前预检验报告》后方可联系发货人发运货物。

 

六、审批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批工作;对于需在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本局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现场审核的时间不包括在内。

 

七、收费:

    专家评审费按规定收取。

    受理时间:每周二、四上午8:30—11:30

 

备注:主要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相关文件

    一、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7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二、国家质检总局2003第53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

    三、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40号公告(主要内容为:申请人需提供的备案申请资料和需申请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等)

    四、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38号公告(主要内容为: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和直接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的企业范围)

    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134号公告(主要内容为:关于禁止进口的废旧玻壳等商品目录)

    六、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

    1.旧轮胎(翻新用);2.金属制品;3.机械及设备;4.电器及电子产品;5.运输工具;6.仪器仪表;7.医用家具、办公室用金属家具、各种灯具及照明装置;8.其他(含电子乐器、儿童带轮玩具、带动力装置的玩具及模型、健身器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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