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大理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共大理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大理省级经济开发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发展的决定》(大发【2010】26号)文件的指示,州商务局决定将开发区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事项的职权下放至开发区管委会。为履行好州、市授权职责,加强开发区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规范行业经营行为,解决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存在的问题,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大理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局经过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文件的指示后,制定了大理经济开发区《再生资源回收暂行管理办法》,本办法于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再生资源回收暂行管理办法》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六部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为总则,以规范开发区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为目标,建立健全有序的监管工作机制和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备案制度。
本办法对开发区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备案登记的范围和标准、备案登记的程序、登记成功后备案登记证明的年检条件及程序、各涉管部门职责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为落实各项措施,建立稳定、高效的管理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使开发区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有据可寻有据可依,使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