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1日起,许昌市将进一步强化对医疗废物的监管。根据市政府新出台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必须由专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医疗废物的统一收集、运送、贮存、灭菌毁形处置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回收、加工、利用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并被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废弃物。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对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关系重大。
按照市政府新出台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许昌市医疗废物处置,遵循集中化、无害化原则。医院等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规范的暂时贮存设施,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负责本单位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内部运送和暂时贮存工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必须在依法取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后,从事医疗废物的统一收集、运送、贮存、灭菌毁形等处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