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创建省级卫生模范县城工作的开展,日前本溪满族自治县做出规定,规范废旧收购站点设立的基本条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规定要求,在县城内从事废品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市服务委颁发的《再生资源经营许可证》,已经有执照的必须年检合格;不得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铁路沿线、河道两侧、居民住宅区内、池塘周围等区域设立;必须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存放场地,室内场地不少于25平方米,室外存放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围墙不得低于2.5米。经批准设立的废品收购站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守法、正当经营,收购、存放废旧物品应当在经批准的场地内进行,不得乱堆乱放,不得占用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不同品种的废旧物资要分类堆放;废旧收购站点要统一参加病媒生物消杀活动,禁止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出货运输应尽量选择夜间并覆盖遮挡,防止抛洒外漏,影响市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