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辽宁省鞍山市物价局对外发布消息,为规范鞍山市旧机动车市场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考虑旧机动车市场及收费标准的变化,根据辽宁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鞍山市物价局决定,将现行旧机动车市场交易额不超过1.5%服务费规定进行下调,实行分档收费:
1、交易额或评估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车辆按不超过0.8%收取交易服务费;
2、交易额或评估额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车辆按不超过0.7%收取交易服务费;
3、交易额或评估额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车辆按不超过0.6%收取交易服务费;
4、交易额或评估额在20万元以上的车辆按不超过0.5%收取交易服务费;
5、上述收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鞍山市所管辖的各县(市)旧机动车市场交易服务费标准,由各县(市)物价部门,在不高于鞍山市标准前提下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