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
为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环发〔2006〕50号)同时废止。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
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第四、第五阶段)(GWKB 1.1-2011)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要求,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防治机动车污染,提高车用汽油清洁化水平,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根据实施国家第四、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要求,提出了车用汽油中对机动车排放控制性能、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不利影响的有害物质含量和环保性能控制指标。 |
本标准适用于车用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E10)。 |
在实施国家第四、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车用汽油可按照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实施。 |
本标准是对《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GWKB 1-1999)的修订。 |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6月1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GWKB 1-1999)废止。 |
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第四、第五阶段)GWKB 1.2-2011)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要求,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防治机动车污染,提高车用柴油清洁化水平,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根据实施国家第四、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要求,规定了车用柴油中对机动车排放控制性能、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有害物质含量和环保性能的控制指标。 |
本标准适用于车用柴油。 |
在实施国家第四、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车用柴油可按照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实施。 |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
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GWKB 1-1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