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电器电子产品的名称、定义、范围组成。确定《目录》产品的定义和范围时,参照现行的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进出口《目录》产品适用的海关商品编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发布。
二、《目录》 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目录》的制订和调整工作,提出并逐步完善《目录》制订和调整的原则、程序和工作方案。委员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成。秘书处设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目录》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目录》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行 业协会、企业代表分别成立专家小组、部门行业小组、企业小组,负责《目录》的评估、咨询工作。
(一)专家人选从长期从事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废 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以及污染防治等领域研究工作的有关专家中选取;
(二)行业协会代表从有关产品的生产、进出口、处理、环保等行业协会和相关 机构中选取;
(三)企业代表从有关产品的主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中选取。
四、遴选《目录》产品遵循以下原则:
(一) 社会保有量大、废弃量大、资源回收量大,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推动回收处理产业化的电器电子产品;
(二)废弃后对环境、人体健康危害较大的电 器电子产品;
(三)体积大、质量大、难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
(四)废弃后回收处理需要政策推动的电器电子产品;
(五)其他综合资源性、环境性、技术经济性考虑需要纳入《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
五、制订和调整《目录》按照以下程序:
(一) 《目录》管理委员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拟纳入《目录》产品的建议;
(二)《目录》管理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依据本规定第四条有关原则,对拟纳 入《目录》产品的可行性进行研究,提出《目录》备选范围;
(三)专家小组对纳入《目录》备选范围的产品进行评估,提出遴选意见,形成《目录》 初稿;
(四)《目录》管理委员会将《目录》初稿征求行业小组和企业小组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
(五)《目录》 管理委员会将《目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目录》送审稿;
(六)《目录》送审稿经国务院 批准后发布实施。
六、《目录》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对《目录》的实施情况从资源性、环境性、技术经济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七、《目 录》管理委员会根据《目录》实施的评估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视实际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
八、《目录》的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取消 等情形。
九、《目录》的调整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程序进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