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
一、适用范围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PET饮料瓶砖造成的环境污染,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废PET饮料瓶砖的进口管理。
本要求试行期间,“四、环境风险要求”为非强制实施,但各施检机构应对相关指标做出检验结论。
二、定义
(一)“废PET饮料瓶”,是指生产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瓶过程中产生的未经使用的残次品;盛装过矿泉水、纯净水、汽水、果汁、果奶、啤酒等饮料,经过加工处理干净的PET空瓶体(含经过初步剪切或者切割等加工,但未彻底破碎的破损、破裂、割裂瓶体及瓶片);包括联结瓶身的瓶盖和标签;不包括经过彻底破碎处理并加工清洗干净的单层PET饮料瓶碎片(属于目录中的“PET的废碎料及下脚料,不包括废PET饮料瓶砖”)。
(二)“废PET饮料瓶砖”,是指前款所述“废PET饮料瓶”经过挤压打捆后形成的瓶砖。
三、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应当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 16487.12-2005),其中第4.4条、第4.5条和第4.6条按照以下要求强制执行:
(一)进口废PET饮料瓶砖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PET饮料瓶砖重量的0.01%:
1.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2.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塑料,被灭火剂污染的废塑料;
3.含有感光物质的胶片;
4.除废PET饮料瓶之外的其他密闭容器;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电池。
(二)已使用过的废PET饮料瓶应当无液体流出,加工处理(如切割、划割、碾压或者挤压等)至不可恢复原有使用功能、无明显异味和污渍。
(三)禁止夹带盛装过非饮料(如食用油、调味品、农药、化学品、药品、其他有毒物质等)的PET瓶。
(四)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进口废PET饮料瓶砖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废纸、废木片、废金属、废玻璃、废橡胶、除瓶盖和标签外的非PET塑料、非PET材质的塑料瓶、涂有金属层的塑料薄膜或塑料制品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PET饮料瓶砖重量的0.5%。
四、环境风险控制要求
对任意一捆进口废PET饮料瓶砖抽取代表性样品,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HJ 557-2010)破碎后进行浸出实验,浸出液的指标应符合表1的限值要求。
五、检验
本要求有关检验条款涉及的检验方法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制定。
表1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浸出液的指标限值
指标 |
pH值 |
BOD5 |
COD |
悬浮物(SS) |
限值 |
6-9 |
≤30mg/l |
≤100mg/l |
≤30mg/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