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自2004年10月份实施以来,5年来我国总计召回缺陷汽车305.6万余辆,涉及56家国内外企业的226种车型,召回次数达192次。而且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上周表示,由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成功实施对推进产品召回制度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我国产品召回立法和建立产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条件已经成熟。
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69亿辆,其中,汽车6467万辆,占机动车总量38%。而国内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以2008年为例,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万起,造成7.35万人死亡。在这些交通事故中,除“操作不当”和“超速”等驾驶人操作原因外,驾驶制动失效、驾驶转向失效、爆胎、机件故障等机动车因素也占很大比重。而在机动车及其部件失效的原因中,除了保养不当、劣质配件外,由于车辆或零部件在设计、制造及安装过程中存在缺陷的问题,也占有一定比例。
质检总局有关专家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消除了大量的汽车产品安全隐患,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汽车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社会诚信水平,也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