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长沙市政府办公厅获悉,该市日前出台《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学生用车应当使用本市籍客车,不得租用个人车辆作为学生用车使用。学生用车的车型必须是7座以上、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消防器材、急救箱、安全锤等安全设备齐全有效的车辆;车辆购买了承运人责任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学生用车还要配备统一的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识。
同时,为方便各区县(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公安机关将对全市学生用车启用专段“湘A*S***”黄色号牌管理,各区县(市)已统一专段号牌的按原有号段不变。
学生用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除正常的定期检测外,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前,组织对学生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随时抽查车辆运行情况,掌握车辆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客运公司聘用的学生用车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12分,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专职驾驶员,经公安部门审查合格签注学生用车准驾后,方可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