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开始实施的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进度: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12年1月1日起,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全国各主要城市开始按照新标准对各种车辆、船舶征收车船税。 2007年颁布的旧版车船税法同时废止。
《新车船税法条例》最大的改变在于:对乘用车的征税标准由按载客量分档收税转变成按排量分档征收。新法实施后,乘用车将按照排量分为七档,税额从180元至4500元不等。《新条例》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前,缴清当年度应缴纳的车船税。《新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列举了需要缴纳车船税的车辆、船舶类型,包括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共六大类。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进度:2012年1月30日公布实施
2011年12月29,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自2012年1月30日起执行。
在发布新《目录》的同时,发改委公告称,2007年版《目录》将于今年1月30日起停止执行。对比此前两版《目录》来看,外商投资中国汽车产业在政策上日渐收紧,尤其是简单汽车制造上更加严格。
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苏晶称,通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吸收外资,中国汽车产业已取得长足发展,特别是整车制造领域,2010年全国汽车产销量均超过1800万辆,连续2年位居全球第一,在充分满足国内需求之外还实现了部分出口。此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时拟对汽车行业政策进行相应调整,调整的方向就是将鼓励重点由“整车制造”转变为“关键部件的制造和研发”。在这个背景下,新版目录将“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从鼓励类调整至允许类。
三、对部分美国产汽车征“双反”税
进度:2011年12月15日开始实施
2011年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公告,根据国内相关条例规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根据公告,通用、克莱斯勒、宝马、奔驰以及本田等车企将受到影响。在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中,税率由2.0%至21.5%不等。其中,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为8.9%,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为8.8%,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为2.7%;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为2.0%;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为4.1%。
分析人士指出,中国汽车市场竞争如此激烈,对美国进口汽车征收“双反”税后,未来一段时间,将降低美国进口汽车在中国市场的竞争力。而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由于增税后成本可能会部分转嫁给消费者,购买上述型号汽车的价格普遍升高。另外,“双反”税的征收,对涉案企业带来的一个最直接影响,或将是加速相关车型的国产化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