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汪丹)消费者购车60日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出现车身开裂、燃油泄漏等问题可退货。昨天,国家质检总局就《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首次写入违反三包规定的罚则。
与去年9月20日公布的第一版意见稿相比,本次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属于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其追偿。
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汽车出现转向和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销售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更换汽车或退货。如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则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零件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意见稿将家用车的包修期限和三包期限分别做了定义。包修期限为不低于3年或行驶里程60000公里,三包期限为不低于两年或行驶里程50000公里,均以先到者为准。与第一版意见稿相比,三包期的行驶里程延长了10000公里。
包修期内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可找修理者免费修理。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者应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给予合理的交通费补偿。
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修理累计超过35日,或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要求销售者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汽车。无同品牌同型号汽车,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汽车的,销售者应办理退货。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两次仍未排除故障,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予更换或退货。
意见稿还首次写入了罚则。用于修理的汽车零部件应是生产者提供或认可并检验合格的零部件,且质量不低于汽车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修理者应保持修理所需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违反上述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经营者,最高将被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可组织建立家用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库,经争议双方同意,各级质监部门和有关机构可选择专家参与调解工作。对于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经营者,国家质检总局将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