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北京市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表决稿在通过前,市人大常委会又增加了对残疾人权益保障的规定。
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创造便利
市人大常委会昨日表决通过了该条例。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引表示,为方便残疾人交通出行,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条例增加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残疾人办理各项车务手续、使用残疾人专用车辆提供便利。
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驾驶本人专用车辆在北京市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此外,办法明确了残疾人申请残疾评定程序,规定申请残疾评定的人员应当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领取残疾评定申请表,并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确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诊断;区、县残疾评定委员会根据医学诊断结果作出残疾评定结论。
申请残疾评定人员对区、县残疾评定委员会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残疾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查。经评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的人员,由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招工时单列一定岗位给残疾人
张引表示,为促进残疾人实质性就业,对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提出进一步要求。
办法规定,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