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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醉酒驾车构成犯罪者终生禁驾
https://www.51jiuhuo.com 来源:腾讯汽车 时间:2011/8/4 7:52:00 浏览:456次

法制网讯 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刘晓琨 8月1日起,根据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实施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饮酒、醉酒开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以及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做了重新加大处罚力度的修改,其中,对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除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外,将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陈玉峰副总队长介绍修改该条例的背景时说,实施酒后驾驶和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往往不能采取正确的处置措施甚至驾车逃逸从而导致重大恶性事故,严重地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一直为群众所深恶痛绝,但是由于部分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严重缺失,违法成本过低尚不能达到有效震慑的作用等原因,此类违法行为仍屡禁不绝。对此,公安机关一直呼吁立法部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据介绍,此次修改的另外一个背景是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原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的内容作了修改,调整了对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机动车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此外,《刑法修正案(八)》也将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此前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内容已不符合现有生效法律规定。

据了解,新修订的该办法还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则将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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