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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条例公布 缺陷产品需召回
https://www.51jiuhuo.com 来源:慧聪网 时间:2009/9/27 16:34:00 浏览:479次

    [慧聪机械工业网]国务院公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3号国务院令,公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新华社24日受权播发了这一条例。

    条例规定,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条例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条例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条例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

    条例包括7章60条,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建立农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中国国务院24日公布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这一条例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将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条例规定了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如果不履行这项义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这位负责人说,条例还明确了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质量保证责任,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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