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机械工业网]有缺陷的农机产品必须召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机产品对农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从5月21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和江苏省农机局联合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将于6月1日实施,这部规章的出台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江苏省农机法制建设,且其中一些强制性规定对广大农户来说是极大“利好”。
缺陷农机产品要“召回”
近年来,在购机补贴等一系列惠农强农政策的带动下,江苏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目前全省农业机械总动力约3800万千瓦,但在农机质量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农机产品质量不稳定,影响农民正常使用;一些农业机械缺少安全防护,存在安全隐患等。
《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主要内容包括27条,其中具体规定了农机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服务者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根据2009年11月1日施行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确立的缺陷农业机械产品召回制度,《办法》分别对生产者、销售者的召回责任进行了细化:农机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机产品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因设计、制造等缺陷,造成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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