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来信询问:3月8日,我开车在大郊亭桥往南500米的东四环上,发现车后轮突然冒烟,就急忙将车停在紧急停车带,打开双蹦灯检查,一位交警过来说我没有放紧急停车标志,罚了我200元。不是在城市道路上停车不用放紧急停车牌吗?请问警察罚得有理吗?
焦警官:警察罚你是合理的。《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离开车行道时,驾驶员须即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方50米以外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在车后方80米以外的地点设置。对不按上述要求设置的,可对驾驶员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说,故障车警告标志,是每一辆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必备的安全用品,国家的交通法规对使用此标志也有明确的规定。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在车后100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且要求与车上的危险报警闪光灯同时使用。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事故或故障具有突发的特性。而此时,驾驶员的注意力往往会集中在处理事故或排除故障上。殊不知,一辆坏车停在路上,本身就是事故隐患,且容易引发二次追撞,这种事故已经屡屡发生。机动车驾驶员按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距离内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对保证安全是十分有利的。